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6民初1693号
原告:王学然,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春,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兆兵,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王学然与被告贺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王学然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学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王学然负担。
审判员 张国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