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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6民初1693号

王学然与贺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学然;贺兆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6民初1693号

原告:王学然,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春,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兆兵,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王学然与被告贺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王学然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学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王学然负担。

审判员  张国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