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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行申254号

李群、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李群;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行申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群,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法定代表人寻文,局长。再审申请人李群因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行终4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群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家庭承包用地未获补偿情形下土地被违法征收,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请求,申请人是适格主体;被申请人提交伪造证据,涉案建设项目明显系违法用地;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支持其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系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系长沙市岳麓区狮峰山村村民,是长沙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被征收人,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已被征收,涉案地块上的建设行为对李群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李群作为村民个人无权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李群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淑芳

审判员  刘丽文

审判员  黄 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利葵

书记员粟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