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3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陈允贵,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朱海艳,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陈允贵与朱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923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二洪
审 判 员 朱丽雯
代理
审判员 严加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