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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3执315号

陈允贵与朱海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允贵;朱海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3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陈允贵,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朱海艳,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陈允贵与朱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923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二洪

审 判 员  朱丽雯

代理

审判员  严加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