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南城街**。
法定代表人:梁健,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兴华,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刘庆福,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刘庆保,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执行人:霍宪华,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刘庆福、刘庆保、霍宪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被执行人刘庆保缴纳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427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平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振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