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386号
原告:宋庆模,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月,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王军,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滨江时代城。
负责人:陈耀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庆模诉被告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宋庆模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庆模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庆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庆模负担。
审判员 曾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绍念
书记员王馨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