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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3民初592号

刘试碧与刘国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试碧;刘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592号

原告:刘试碧,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刘国华,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刘试碧诉被告刘国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刘试碧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试碧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试碧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刘试碧负担。

审判员 梁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