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592号
原告:刘试碧,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刘国华,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刘试碧诉被告刘国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刘试碧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试碧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试碧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刘试碧负担。
审判员 梁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