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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民初2011号

陈田宝与白布仁白乙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田宝;白布仁白乙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2民初2011号原告陈田宝,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被告白布仁白乙拉,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田宝诉被告白布仁白乙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田宝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布仁白乙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田宝撤回对被告白布仁白乙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田宝负担。

审判员 李 牡 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乌日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