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区天龙缝纫机辅料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市区新华路(宏发商城)。经营者翟彦龙,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谭小鹏,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区天龙缝纫机辅料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9)豫0181执13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小鹏所有的豫A×××**号福田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谭小鹏已将欠款全部结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小鹏所有的豫A×××**号福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猛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