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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386号之一

巩义市城区天龙缝纫机辅料商行、谭小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巩义市城区天龙缝纫机辅料商行;谭小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区天龙缝纫机辅料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市区新华路(宏发商城)。经营者翟彦龙,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谭小鹏,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城区天龙缝纫机辅料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9)豫0181执13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小鹏所有的豫A×××**号福田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谭小鹏已将欠款全部结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小鹏所有的豫A×××**号福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猛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