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8民初917号
原告:翟晓玉,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生,河南省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王玉凤,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生,河南省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原告翟晓玉与被告王玉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翟晓玉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晓玉撤诉系自愿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晓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晓玉负担。
审判员 贺永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苑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