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328民初917号

翟晓玉与王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翟晓玉;王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8民初917号

原告:翟晓玉,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生,河南省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王玉凤,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生,河南省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原告翟晓玉与被告王玉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翟晓玉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晓玉撤诉系自愿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晓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晓玉负担。

审判员  贺永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苑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