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2561号
原告:高扬,男,200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长沙市万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村石塘子组青山小学北。
法定代表人: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扬诉被告长沙市万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原告高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扬负担。
审判员 周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蔡瑛
书记员田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