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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4410号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2民初4410号 原 告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凯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清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汪晓蝶,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彭新镇小河村熊洼组。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汪晓蝶支付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93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季度计算,按照每季度应支付物业服务费469元为基数,以每季度首月的21日为起算时间,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实际付清为止)。 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汪晓蝶(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龙腾西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院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被告在原告向其书面催交后,仍未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938元物业服务费(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考虑到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且为了今后被告能够以此次诉讼为契机,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次诉讼中,本院暂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晓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38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汪晓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史 艺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