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2民初727号
原告:赵文刚,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艳、周金娟,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丹,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刚与被告常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文刚以常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常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赵文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赵文刚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卫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