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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4执2763号

房立梅与彭树琨、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立梅;彭树琨;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24执2763号申请执行人房立梅,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玉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涛,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树琨,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房立梅申请被执行人彭树琨、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24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立梅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彭树琨、张军的执行申请,故申请执行人房立梅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房立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房立梅撤回对被执行人彭树琨、张军执行申请,终结(2018)苏0724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民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维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