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2550号
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
法定代表人:卢善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魏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夏某,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李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夏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夏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