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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执5027号

陈红波、云南大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红波;云南大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1执502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波,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大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大都摩天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瑞贤,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珥季路交叉口桥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旺,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红波与被执行人云南大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红波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215.00元,执行费27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400.00元,现因执行期限已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张 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安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