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7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4年11月10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达希尼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乌吉,女,1971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本院在执行李明申请执行达希尼玛、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内0727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71,000元、案件受理费787.5元,共计71,787.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前后三次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进行了“总对总”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达希尼玛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蒙EB65**的长城牌汽车,经调查已出售给他人,但尚未过户;2019年3月29日到新巴尔虎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已于另案中到呼伦贝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右旗管理部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达希尼玛的公积金账户中有6220元存款;经执行干警现场调查,二被执行人无牲畜,在呼伦镇呼伦诺尔嘎查有5562亩草场,已被纳入国家草蓄平衡项目,其草场补贴卡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我院会在其草场奖补资金发放之后与公积金一起按比例分配;2019年3月26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4月11日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71,787.5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乌兰 图雅
审判员 双 全
审判员 朝克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海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