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756号 罪犯李传刚,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文盲,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作出(2011)川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5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2016年3月1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传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传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六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缴纳不足50%,减刑幅度依法从严。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传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传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传刚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