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5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住所地:招远市魁路。
法定代表人:杨严为,董事长。
被执行人:闵向阳,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阎新玲,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张秀芳,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闵向阳、阎新玲、张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招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福建
人民陪审员 邹梦芳
人民陪审员 姜书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尚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