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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3民初604号

(2019)湘1223民初604号原告印世水诉被告韩月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印世水;肖友良;韩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23民初604号原告印世水,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板桥乡板桥村**。被告肖友良,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冲工业园湖南丽杰车业有限公司宿舍楼。被告韩月娥,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安坪镇安坪居委会**。

原告印世水与被告肖友良、韩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印世水于2019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印世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世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印世水负担。

审 判 员  陈宏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谌美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该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