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6524号
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兴房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407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多宝路**。
法定代表人:马红岩,队长。
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407部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鹏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