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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6524号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3407部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407部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6524号

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兴房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407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多宝路**。

法定代表人:马红岩,队长。

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407部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鹏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