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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4329号

刘敬珍与杨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敬珍;杨建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329号

原告:刘敬珍,1983年3月13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明,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宝,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珍与被告杨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庞涛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文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维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