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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执1580号

马长松、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长松;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马长松,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定远县政务新区政务大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5059737648X。

法定代表人:许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本院在执行马长松与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远县支行的存款675084.33元(账户:2033411250010000019474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