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70号
申请人:杨海云,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张北县郡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明清街7号楼A2-1。
法定代表人:袁明军,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张家口市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5号。
法定代表人:宋刚,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塞外山城酗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李青庄村南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曹军,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宋万富,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5号。
被
申请人:曹军,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桥东区。
被
申请人:杨永丽,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桥东区。
被
申请人:袁明军,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申请人杨海云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北县郡郦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塞外山城酗酒有限责任公司、宋万富、曹军、杨永丽、袁明军在银行存款174898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北营销服务部提供保险金额为1748985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海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北县郡郦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塞外山城酗酒有限责任公司、宋万富、曹军、杨永丽、袁明军在银行存款174898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杨海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