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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刑初28号

李文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李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1刑初2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龙,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河东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于2018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8日被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辩护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8]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文龙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李文龙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杨长青

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

人民陪审员  戴建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