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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817号

上海申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王雪洪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海申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王雪洪;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8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毅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雪洪,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洪,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雪洪、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沪0105民初17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XXXXXXXX元及相应的利息等。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到庭表示,现公司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履行义务,需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雪洪将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卢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宏昊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为本案债务提供执行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两担保人名下的公司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需三个月内自行再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争议,如届时仍未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尚余的本金及利息向本院恢复执行。故本案暂不需要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且双方再次协商不成,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4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