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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375号

傅采涛与美思怡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傅采涛;湖南省美思怡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傅采涛。 被执行人湖南省美思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7]第31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美思怡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6681元(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阿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