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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6民初4832号之一

柏君章与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
柏君章;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柏英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832号之一

原告:柏君章,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7号。

法定代表人:柏英章。

第三人:柏英章,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柏君章与被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柏英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柏英章就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1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另行提起诉讼,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生效对本案的审理具有影响,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