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832号之一
原告:柏君章,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7号。
法定代表人:柏英章。
第三人:柏英章,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柏君章与被告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柏英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柏英章就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1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另行提起诉讼,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生效对本案的审理具有影响,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