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79号
申请人:唐方强,男,1967年2月,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一文,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四川省渠县人,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唐方强申请执行王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元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302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泽仁拥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