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594号
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黄巷新村托儿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302414R。
法定代表人:张可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凡、朱强,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峰,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芮锦烨
书 记 员 段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