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昂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兢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玉枝.上海昂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玉枝追偿权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159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限被申请人杨玉枝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昂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尚欠代偿总金额15471.02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代偿款15471.0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4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仲裁费247.7元由被申请人杨玉枝承担(申请人上海昂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本委不予退回,限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玉枝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昂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玉枝无银行存款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一辆车,该车辆已经抵押给工商银行惠州江南支行,本院已经委托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杨玉枝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被执行人杨玉枝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对被执行人杨玉枝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杨玉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OEO159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 杰
审判员 赵文忠
审判员 吴占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