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193民初470号
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张蓬,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楠楠,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晓红,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