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821民初812号
原告:尹某1,现住五原县。
被告:尹某2,现住五原县。
被告:尹某3,现住五原县。
被告:尹某4,现住五原县。
被告:尹某5,现住五原县。
被告:尹某6,现住五原县。
被告:尹某7,现住五原县。
原告尹某1诉被告尹某2、尹某3、尹某4、尹某5、尹某6、尹某7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孔频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1,被告尹某2、尹某3、尹某4、尹某5、尹某6、尹某7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2、依法判决六被告平均承担原告后续实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因原告患有糖尿病和脑梗,需要经常住院治疗)。3、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六被告系原告子女,原告2005年开始一直与二儿子尹某4生活,2018年秋天二儿子尹某4因原告生病就弃之不管,后大儿子尹某3将原告接到自己家赡养。原告患有糖尿病、脑梗,每月吃药就需800元,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造成原告生活困难,现只有大儿子、四女儿照顾原告生活,其余子女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给付赡养费。故请求法院判决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判令六被告平均承担原告后续实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原告尹某1未提供证据。
被告尹某2辩称,我没经济能力给付,我家里五口人,孙子和媳妇没地,儿子和媳妇是残疾人,五口人三个人的地收入很少,我丈夫糖尿病,我肝有毛病,我和丈夫还靠儿女的生活费。我可以抚养,但是要500元太高了。被告尹某2未提供证据。
被告尹某3辩称,我家里六口人,27亩地,收成也不高,我也可以赡养可以承担赡养费。媳妇、孙子没地,我家两个儿子。被告尹某3未提供证据。
被告尹某4辩称,我们家四口人一个人的地,每月500元太高。被告尹某4未提供证据。
被告尹某5辩称,我家种的20多亩地,六口人,三个人没地,每月500元太高。被告尹某5未提供证据。
被告尹某6辩称,我家里五口人,两个人没地,三个孩子。我眼睛看不见我是残疾人,我也需要人照顾,我还有糖尿病,我连路也快走不了了。被告尹某6向本院提供证据:残疾证一份、北京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一份、诊断书一份。证明被告尹某6眼睛看不见,还患有糖尿病还是残疾人。
被告尹某7辩称,我随便,看其他人。被告尹某7未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尹某1于1942年8月8日出生,居住在五原县隆兴昌镇东牛犋三社。原告婚后生育二子四女,配偶于2005年去逝,六子女均已成家,被告尹某2、尹某3、尹某4、尹某5、尹某6、尹某7是原告尹某1儿女。原告现在尹喜全家居住,尹某3负责做饭。由于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困难,无其它经济来源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患病的老年人,子女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原告已无劳动能力,患有糖尿病和脑梗,且生活困难,故其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赡养费数额偏高,应参照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酌定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原告要求六被告平均承担后续实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待住院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处理,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某2、尹某3、尹某4、尹某5、尹某6、尹某7从2019年5月起,每人于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尹某1赡养费2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尹某1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尹某2、尹某3、尹某4、尹某5、尹某6、尹某7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频渊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温程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