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23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展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政文东路8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诚燕。
委托代理人:冯杰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展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九曲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锋。
被执行人:林国锋,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展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展发家具有限公司、林国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28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展发家具有限公司、林国锋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展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归还货款85164元、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36.19元、执行费150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展发家具有限公司、林国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国锋名下有粤S×××××号车及银行存款1070.92元。被执行人东莞市展发家具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已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拍卖处理完毕,成交价为9500元,因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案件为查封优先权,故本案无分配款。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日查封该车,查封期限两年,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现处置。上述存款已依法扣划,扣除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剩余1020.92元已退回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展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39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梁园园
审判员 张志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永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