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2249号
原告:宋加保,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告:谢强,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河**。
被告:刘德全,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加保与被告谢强、刘德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加保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加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加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20元减半收取27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祥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蒋太艳
书记员常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