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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民初2249号

宋加保与谢强、刘德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加保;谢强;刘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2249号

原告:宋加保,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告:谢强,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河**。

被告:刘德全,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加保与被告谢强、刘德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加保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加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加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20元减半收取27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祥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蒋太艳

书记员常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