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破18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XXX,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妻)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我爱我妻管理人。管理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我爱我妻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我爱我妻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我爱我妻成立于2011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柴明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柴明湖、张成龙、张延德,其中柴明湖持股比例为60%,张成龙持股比例为20%,张延德持股比例20%。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泰然××路××商务大厦西座××室。我爱我妻已不在上述注册住所经营,亦未发现其他经营地址。管理人通过现场调查、寄送邮件等方式联系我爱我妻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人员,要求移交我爱我妻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均无结果。经管理人调查,我爱我妻名下无任何财产。2019年2月18日,本院裁定确认我爱我妻普通债权12笔,社保债权1笔,债权总额为72174.87元。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16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我爱我妻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我爱我妻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我爱我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我爱我妻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因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云波
审判员 徐海玉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桐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