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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破18号之一

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家政服务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7-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破18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XXX,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妻)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我爱我妻管理人。管理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我爱我妻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我爱我妻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我爱我妻成立于2011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柴明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柴明湖、张成龙、张延德,其中柴明湖持股比例为60%,张成龙持股比例为20%,张延德持股比例20%。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泰然××路××商务大厦西座××室。我爱我妻已不在上述注册住所经营,亦未发现其他经营地址。管理人通过现场调查、寄送邮件等方式联系我爱我妻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人员,要求移交我爱我妻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均无结果。经管理人调查,我爱我妻名下无任何财产。2019年2月18日,本院裁定确认我爱我妻普通债权12笔,社保债权1笔,债权总额为72174.87元。截至2019年4月12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16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我爱我妻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我爱我妻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我爱我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我爱我妻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因深圳市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云波

审判员  徐海玉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桐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