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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1执135号

戈立奎、李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戈立奎;李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6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戈立奎,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李雨,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申请执行人戈立奎与被执行人李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云0621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雨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戈立奎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戈立奎借款本息合计230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戈立奎与被执行人李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戈立奎自愿放弃执行标的60000.00元,只要求被执行人李雨在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本息合计170000.00元,若2019年6月30日前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戈立奎则要求被执行人李雨按照(2018)云0621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息合计230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云0621执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铁发荣

审判员  阮雁斌

审判员  罗友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凤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