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714-1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209号。
负责人:李莉,行长。
被告:山东尚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耿家村。
法定代表人:高夏长,董事长。
被告:龙香明,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象形乡高田村沙南源组18号,现住淄川区。
被告:骆雪梅,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诉被告山东尚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龙香明、骆雪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就涉案纠纷处理完毕,本院的查封、冻结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尚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龙香明、骆雪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武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赵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