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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辖终194号

郑主海、庄龙海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龙海;郑主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主海,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龙海,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诉人郑主海因与被上诉人庄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主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62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无证据体现双方对于履行地点有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庄龙海作为接收货币(接受货款)的一方,其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郑主海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审 判 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钟毅

书 记 员 李恺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