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22民初669号
原告:郭艳芬,女,达斡尔族,护士,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玉香,女,达斡尔族,护士,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郭福涛,男,达斡尔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郭艳芬与被告敖玉香、郭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郭艳芬的委托代理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玉香、郭福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一、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种地等其他生活花销以及偿还外债。还款日期届满,二被告仅偿还5万元,剩余10万元欠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敖玉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郭福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相识,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郭福涛于2017年8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原告2万元,被告郭福涛于2018年5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原告1万元,于2018年8月23日归还。被告敖玉香于2019年1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2017年4月7日敖玉香欠原告8万元用于偿还家庭外债。原告自认被告郭福涛所欠2万元中偿还过1万元。剩余欠款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另查明,被告敖玉香与被告郭福涛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清晰、明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经审查,对证据予以认定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出示的欠据显示,三张欠据均形成于二被告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无法体现系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家庭债务。被告敖玉香于2019年1月7日所留欠据中虽记载为“2017年4月7日敖玉香欠原告8万元用于偿还家庭外债”,但此内容中没有被告郭福涛的签字确认,且2017年4月7日这一时间二被告已经不是夫妻关系,因此,不能以此内容而认定此借款为二被告的家庭共同债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三笔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每笔债务应由欠据上署名的被告单独进行偿还。本院确认三笔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有义务及时予以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敖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艳芬借款8万元; 二、被告郭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艳芬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被告敖玉香负担920元,由被告郭福涛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占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