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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4030号

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4030号

原告: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佰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广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梅。

被告:代秋波,男,出生年月日、职业均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赤峰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