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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2民初703号

德玉亭与敖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德玉亭;敖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22民初703号

原告:德玉亭,男,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敖玉香,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德玉亭与被告敖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德玉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玉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3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1.62%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此款时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原告向宜信公司贷款12万元(2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已还完)月利1分6厘2。剩余10万元原告出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同意向原告还款,并给付月利1分6厘2,已经还了一部分,还欠原告90300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依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本金90300元,利息按照月利1.62%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时止。 被告敖玉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将10万元借与被告使用,经过被告偿还后,还欠原告本金90300元未付,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欠款数额为90300元,钱款使用期限利息为1分6厘2。被告出具借据后,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清晰、明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经审查,对证据予以认定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出示的借据,可以证实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及尚欠90300元未还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为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90300元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借款使用期间被告应当按照月利1.62%的标准承担利息,此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敖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德玉亭借款90300元;并以903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62%向原告德玉亭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28.75元,由被告敖玉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占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