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8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何连第,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张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80305859。
法定代表人:张长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连第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润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连第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润铸造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61238.8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润铸造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存款甚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其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履行其义务。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润铸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长瑞进行司法拘留,并于2019年4月10日对其进行续拘。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9)津0118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