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华 被执行人王国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49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贤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贤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王国贤(证件号码:330321194410××××)在省农信社的6228××××5105的存款人民币9348.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孟 AUT)O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卓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