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268号之二
申请人:林其深,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江子民,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将军村委会新屋村。 本院在执行林其深与江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18)粤1204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子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7500元及利息35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98元,执行费62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络查控、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执行情况如下: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江子民名下已作抵押的车牌号为粤H×××××传祺牌小型汽车及粤H×××××思域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2019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如需续封,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申请),且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处置;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及失信人名单。另,被执行人江子民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 除前述查明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我院向判决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的基层组织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本案债务,现本院将被执行列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麦锢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