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126号
申请人:王成海,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赵兴伟,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张慎芬,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成海与被申请人赵兴伟、张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5万元以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车辆、投资款、个人工资)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王成海以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车辆、投资款、个人工资)在2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广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