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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民初1126号

王成海、赵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成海;赵兴伟;张慎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126号

申请人:王成海,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赵兴伟,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张慎芬,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成海与被申请人赵兴伟、张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5万元以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车辆、投资款、个人工资)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王成海以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车辆、投资款、个人工资)在2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广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