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796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小鸿,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小鸿罚金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521刑初69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王小鸿缴纳罚金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黄慧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子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