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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执803号之二

刘华阳、叶乃华、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华阳;叶乃华;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4执8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华阳,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叶乃华,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黄绿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乃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阳与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人民币3,597,72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38,37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乃华已下落不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机械设备注塑机9台,并于2019年2月28日至4月17日在本院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76,020元。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立飞

审判员  颜永韬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记书员杨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