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6民初23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
负责人:孙献忠,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纬,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玲,女,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诉被告张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4月2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