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4执1196号之三
申请人:陈润明,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伍伟生,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执行陈润明与伍伟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18)粤12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伍伟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赔偿款8514.08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之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等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机动车、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同时向被执行人住处进行现场调查,执行情况如下:
一、已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73.94元;
二、已查封被执行人伍伟生名下位于肇庆市××区××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高要国用(1994)字第1600212号】(查封期限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作出的缴纳评估费通知书要求缴纳评估费,故我院评估拍卖程序无法推进。除前述已查明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且未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及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麦锢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