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4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谭秋映,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陈某,女,2005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骆爱京,女,1976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林凤琼,女,1940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陈**初,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204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桂0204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申请执行人谭秋映与被继承人陈**平就柳州市柳邕路132号3幢(栋)2单元5层2号房屋(桂房证字××号)签订的住房转让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注销被继承人陈**平所有的柳州市柳邕路132号3幢(栋)2单元5层2号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号); 二、申请执行人谭秋映(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和注销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